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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教协会

新修订《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时间:2020-01-22    来源:《中国宗教》    

      新修订的《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全票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在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宗教工作大环境的变化,陕西在宗教工作方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必要规范。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在政府职责细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管、宗教商业化治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特别是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一系列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也就加强新形势下我省宗教工作专门作出部署。通过修订《条例》,将中、省宗教工作决策部署以及陕西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的实践经验法治化,对于提高全省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修订的过程

        陕西《条例》修订工作2016年10月启动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修订过程中认真坚持正确立法方向,及时制定原则目标,努力细化阶段任务,深入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全力推动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深入学习调研,确保草案质量。2017年至2018年《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调研项目和预备审议项目后,修订工作专班一方面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理论政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全省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力求实现理论、法规与现实的有效结合。另一方面,组织赴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江西、广西等省区及省内多市、县广泛调研,共召开座谈会、现场会100多场次,力求将各地各方面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全面收集汇总、研究采纳,拿出一份高质量的修订草案。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2018年,省民宗委在完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后,先后征求了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市县宗教工作部门、省直相关厅局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并对征集到的数十份意见逐条分析研究,反复沟通蹉商,积极采纳修改。2019年省司法厅、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工委又分别通过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及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厅局、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人士、专家学者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对征集到的意见数次组织进行集中研究讨论,集中论证修改,经过数易其稿,草案质量日臻完善,也提高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认同。

        三是加大协同配合,顺利审议通过。2019年《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审议项目后,省民宗委加大与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和法工委、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的沟通协调,主动争取多方支持,全力配合做好审议工作。6月26日《条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7月、9月又分别提交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会议一审和二审,并根据审议情况再修改、再完善。通过前期各方面的协同配合、扎实工作,为《条例》11月29日全票通过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条例》共9章62条,在原《条例》基础上,新增22条,修改40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着眼于6个方面,概括地讲就是“两细化”、“两明确”、“两加强”。具体体现在:

        一是细化依法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条例》通过细化相关规定与要求,将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新增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程序;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不得用于分配;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关部门在确定或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并享受相关优惠。

        二是细化各级政府及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责任。《条例》通过细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努力夯实工作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是明确严厉打击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条例》通过明确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要求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新增公安机关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

        四是明确有效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条例》通过明确涉宗教捐赠、捐资、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与要求,努力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新增景区、游览参观点、公园等地建造的供游人参观游览的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进行宗教活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运作、谋取利益。

        五是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条例》通过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定等措施,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新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5项职责,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的3种情形以及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备案相关要求;规定禁止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通过散发宗教宣传品等方式进行传教;新增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审批具体规定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新建的处罚措施;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六是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条例》通过新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内容,加强对互联网宗教的依法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向宗教事务、网信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