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陕西省道教协会

陕西省道教协会章程

  修订稿
  (2019年12月18日陕西省道教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陕西省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 SHAANXI TAO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政府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传承道教教义,弘扬道教文化,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加强道教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维护宗教和睦、构建社会和谐、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永乐路280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 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引导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 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徒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依法维护道教徒合法权益。
  (三) 加强道教活动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完善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 贯彻执行中国道教协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对市县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和支持,协调关系,促进团结,做好各项重大教务活动,指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加强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 弘扬道教文化。开展玄门讲经、道教文化论坛和道教文化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整理道教典籍和编印出版流通道教书刊,推进道教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
  (六) 依法兴办道教教育事业,认定和管理道教教职人员,指导冠巾、受戒、传戒等重大教务活动,发挥道教学院道教人才培训中心的职能作用,培养道教人才。
  (七) 发扬道教“齐同慈爱、济世度人”的优良传统,指导道教团体、道教宫观创建有特色的、符合国家专业要求的道教医药、太极、养生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项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开展教内互助活动,落实《陕西省道教教内互助基金实施办法》,体现道教的时代价值。
  (八) 开展道教文化宣传工作。办好“三秦道教”刊物,依法依规开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支持市、县道协宫观办刊和依法开展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坚持政策导向,反映正面声音,彰显正能量。
  (九)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建筑、书籍古迹和生态环保等工作。
  (十) 积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海外侨胞道教界的交往与联谊,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与外国道教界、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团结合作,推进道教文化的传扬和事业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陕西省道教协会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它相关报告。
  (四) 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推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市、县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尚未成立市、县道协的由所在市、县的宫观协商提名),经市、县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道协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并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四) 行使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在当届任期内如因故离开本省或不能再代表原推荐单位履行理事职责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岀罢免其理事资格并从原推荐单位或地区增补新理事,确保理事会人数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 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 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
  (五)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预、决算财务报告。
  (六) 审议通过相关全省性道教管理制度。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在当届任期内如因故离开本省或不能再代表原推荐单位履行常务理事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常务理事资格并从原推荐单位或地区增补新常务理事,确保常务理事会人数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协助会长工作。提名副会长,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在当届任期内如因故离开本省或因故不能履行副会长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并从原推荐单位或地区增补新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确保领导班子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或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秘书长在当届任期内如因故离开本省或因故不能履行副秘书长职责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提出罢免其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资格并从原推荐单位或原推荐地区增补新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确保工作班子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立教务委员会、慈善委员会、教育委员会、道教文化研究中心、道教人才培训中心、道教书画艺术中心等相应议事或工作机构,其人员安排、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等由协会工作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组织机构与领导班子、工作班子的产生和表决方式以代表会议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的具体办法为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市、县道教组织、宫观和道教徒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二) 自养收入。
  (三) 社会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道教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决算和预算情况。
  笫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省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财务工作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清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8日陕西省道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市、县道教协会、道教宫观、陕西道教学院和其它道教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