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陕西省道教协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八条

时间:2018-09-23    来源: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原文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是人们进行财务活动的规范,即对资金的获得、使用、耗费、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会计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资产制度是对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进行管理的规范。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是社会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途径,关系到社会组织效益的高低,同时财务、资产、会计制度也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实施宏观管理能否正确地执行和实现。因此,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制度规定,2005 年财政部公布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财务、资产、会计制度作出了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

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政府和信教公民监督。由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集体宗教活动需要而建立或者成立的,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信教公民的捐赠。为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益被侵占、分配及私自处分,本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政府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并不是要干预其内部事务,而是通过监督,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从而使其保持非营利性,合法财产得到保护,增强社会公信力。同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将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接受信教公民监督。另外,为保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确保其财产和收益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防止变相牟利,需要财政、税收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因此本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财务管理。宗教财产和收益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实现自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目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比较低,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为着力解决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遏制宗教界内部滋生腐败,断绝借教敛财,积极引导宗教界将宗教财产和收益合理利用,本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要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社会组织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财务报告是指反映社会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财务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将其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公示。为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自身财务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财务管理不规范、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本团体、院校、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多头审批、财务支出收入混乱的情况。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团体、院校、场所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财务会计人员是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都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务,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及时入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会人员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所在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等。

财务管理方面,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团体、院校、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团体、院校、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所有收入要及时入账,纳入财务管理;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团体、院校、场所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集体研究同意;每年在固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或者财务收支情况说明,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开;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有关机关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团体、院校、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等等。

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管,是财务、资产信息真实合法的必要保障。为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防止其财产和收入被私分、处分,本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检查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由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这样,通过政府的外部监督来保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确保财产和收益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